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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     来源:

盐城市盐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文件

 

都农发〔202072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行为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台创园、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盐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都政发〔201511号)、《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都政发〔2018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和范围

下列交易项目必须进区(或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发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转让;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发包;

5.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7.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

8.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9.村集体经济组织物品采购;

10.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农村产权交易区镇分级负责制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区、镇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2)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交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3.集体资源养殖水面发包50亩以上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

6.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7.村集体出资或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8.农村非国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

9.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

10.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

11.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的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集体资源养殖水面发包50亩以下的和其他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交易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村集体出资或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单项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的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的到盐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仅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四、交易方式、程序和要求

(一)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必须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库里选取。

(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产权交易。

(三)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四议四公开”材料、信用代码证书和法人当选证书,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五)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八)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五、交易业务行为规范

(一)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二)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6.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六、问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业务,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四议四公开”程序的;不按规定走审批程序的;提供虚假的“四议四公开”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招标投标文件的;

4)合同期满矛盾纠纷未处理完结,就申请登记交易业务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参与违规交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泄露依法应当保密资料的。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047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47日印发